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代表人 歐秋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李詳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