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凱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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