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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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85號聲請人台灣麥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GarryJamesPrice代理人 陸伶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新國際│台新國際│104年4月15日│378,000元│TT0000000│││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敦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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