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曾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建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