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盧進隆 即亞奕科技工程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春秀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5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
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