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世堡 相對人騰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清算人 蔡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聲請人應更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查聲請人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原裁定誤載為「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