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權人 孫文揚 上列債權人孫文揚因與債務人 楊峻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孫文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陳述內容未說明計算之利率,請具狀釋明之。
二、民事聲請狀內之二、請求原因及事實(一)載明債務人於民國101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陸佰萬元,與請求數量不符,是否有誤,請具狀釋明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