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上訴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關於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0,453元(810,453+1,650,000=2,460,453),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0,000元,總計為2,760,453元(2,460,453+300,000=2,760,4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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