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楊日進 相對人 王林桂玉 相對人 王基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王榮修 於民國8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4月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王榮修未依約清償。又上開不動產於96年12月7日因分割繼承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 路竹 │立德││471│建│││12.88│全部│王林桂玉、王││1│││││││││││基成各2分之1│├─┼───┼────┼────┼────┼────────┼─┼──┼──┼──────┼─────────┼──────┤│00│高雄│路竹│立德││473│建│││127.75│全部│王林桂玉、王││2│││││││││││基成各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