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宇隆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宇隆與 施竣騰 係兄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施宇隆於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路○段○○○號住處內,因電腦資料是否遭刪除而起糾紛,被告施宇隆竟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施竣騰,致施竣騰受有右耳廓1X0.2公分撕裂傷及上背部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施宇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宇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施竣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