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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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29號抗告人 楊麗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維 間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