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50號上訴人 馬啟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藍源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法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泰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