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90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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