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東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東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月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月娥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拾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列「106年3月20日起至106年3月21日止」應更正為「106年3月21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查,被告何月娥意圖營利在其所經營之月吟小吃部,經營簽賭站,供不特定人簽注,由其彙整後將簽注轉知上游組頭,再按香港六合彩、今彩539等開獎號碼論輸贏之不確定機率與賭客對賭,以決定財物得喪,被告則從每注賭資中抽取
4元至5元之利潤以牟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6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組頭「 華哥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自106年3月21日起至同日2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為組頭收集牌注及賭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賭博,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本件犯行,於刑法評價上應包括性地論以一罪,較為適當。被告以同一營利之目的,在上開處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注,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及普通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6年1月間,甫因圖利聚眾賭博而為警查獲,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2月28日提起公訴,嗣由本院於同年5月24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確定,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其卻未從前案中記取教訓,反而於檢察官就前案提起公訴後不久,即再犯同一罪質之本案,與組頭合作重啟簽賭站之經營,提供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顯然完全無視法律規範,所為更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實應非難。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卷第1頁),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經營簽賭站之期間、獲利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扣案之簽注單13張為被告所有,供簽注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5頁),是上開物品核屬紀錄賭客下注數字與金額之憑據,尚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就被告經營簽賭站之時間乙節,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從
105年7、8月間開始經營簽賭站到現在,我之前被抓1次後,就沒有再簽,直到昨天(即106年3月20日),到今天(即106年3月21日)才開始又幫人家簽牌等語明確(見偵卷第5、6頁)。被告既係於經營簽賭站首日即遭警察查獲,而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當日遭查獲前,已自上游組頭取得抽頭金,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已因本案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春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