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聲請人赫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勝宏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到期日為105年11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有48,44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並釋明本件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聲請人於105年12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