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聲請人 郭益中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8年8月12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8年9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註: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