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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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清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現金卡有關違約金之約定條款係載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然查債務協商資料查詢,並無現欠金額計算起迄日之明細,尚難確認欠款已逾期超過六個月,而得逕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依據。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除應提出債務協商資料查詢外,尚須提出含【交易明細查詢】部分,並應注意請求標的總金額、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變動,若有不符,亦應一併更正之。)
二、據債務協商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0,828元,惟據交易明細查詢,本金為20,448元,請說明為何金額不同?何者正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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