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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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7號被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8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2偽造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伍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有徒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
㈠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負責人欄之「 江茂全 」應更正為「
許家卉」;附表一編號5負責人欄之「 楊勝欽 」應更正為「 楊盛欽 」;附表一編號1編號7負責人欄之「 洪蘭惠 」應更正為「 徐志強 」;附表一編號8客戶名稱欄之「麥香雅企」應更正為「麥香雅企業」、時間欄應分別更正為「100年5月6日至100年6月9日」及「100年7月2日至100年10月15日」、負責人欄之「 許仕彬 」應更正為「 侯玉芳 」;附表一編號21負責人欄之「 李文琪 」應更正為「 李文豪 」;附表一編號23負責人欄之「 楊鎮鐘 」應更正為「 楊鎮鍾 」;附表一編號24地點欄之「臺南市○○區○○路○○號」應更正為「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附表一編號25客戶名稱欄之「御堤」應更正為「御提」;附表一編號28負責人欄之「 許文華 」應更正為「 許力元 」。
㈡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7之商品名稱欄之「南僑特製蘇油」
應更正為「南僑特製酥油」;編號17商品名稱欄之「維佳超特級奶油」應更正為「維佳超特級奶油、頂級烘培專用酥油、頂級烘培專用白油」;附表二編號17「4元9,350元」應更正為「4萬9,350元」;附表二編號45貨款(新臺幣)欄之貨款(新臺幣)欄之「1萬0,422元」應更正為「1萬0,213元」;附表二編號49貨款(新臺幣)欄之「1萬6,477元」應更正為「1萬5,127元」;附表二編號28商品名稱欄之「香港西點麵包」應更正為「香港西點麵包廠」;附表二編號44商品名稱欄之「大理石巧力吐司」應更正為「大理石巧克力吐司」;附表編號49偽造署押欄之「 蔡朝霖 」應更正為「 許奇林 」。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俊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及第27頁背面)。
二、核被告陳俊雄所為,就向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而未繳回南僑公司之部分(下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南僑公司烘培事業部,利用職務之便,冒用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向南僑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且未經該等客戶同意,在附表二所示文件之客戶簽章欄位上,偽簽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持之交付予南僑公司而行使,南僑公司誤認附表二所示之客戶確有訂購及收受商品,並將該等商品販售與他人牟利之部分(下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北交簡字第3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遂鋌而走險,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款項,所為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已造成損害,又偽造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署押,持之交付予南僑公司而行使,所為足生損害於南僑公司及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欲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尚有3位子女需其撫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於修正後移列為第1項,並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其中第1項第1款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明文不得併合處罰,依該條修正前之規定,被告所犯之各罪,苟合於併合處罰之條件,即需合併定應執行刑,是如被告所犯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即一律不得易科罰金。然依照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得易科罰金之各罪,仍保留得易科罰金之空間,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本件被告所犯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所偽造如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代簽單及客戶簽收單,均業經被告提出交予南僑公司而非屬其所有,自均毋庸宣告沒收,惟如附表編號1至52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52枚,既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文件名稱│偽造署押│卷證頁次│├──┼─────────┼───────┼───────┼────────┤│1│巧藝西點麵包│客戶代簽單│「 黃宗賢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1頁│├──┼─────────┼───────┼───────┼────────┤│2│巧藝西點麵包│客戶代簽單│「黃宗賢」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2頁│├──┼─────────┼───────┼───────┼────────┤│3│巧藝西點麵包│客戶簽收單│「黃」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3頁│├──┼─────────┼───────┼───────┼────────┤│4│巧藝西點麵包│客戶簽收單│「黃」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4頁│├──┼─────────┼───────┼───────┼────────┤│5│萊成企業有限公司│客戶代簽單│「雅築」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8頁│├──┼─────────┼───────┼───────┼────────┤│6│媽咪里拉食品行│客戶代簽單│「李」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19頁│├──┼─────────┼───────┼───────┼────────┤│7│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客戶簽收單│「王」1枚│偵11840號偵查卷│││農業學院附設農業試│││卷二第25頁│││驗場││││├──┼─────────┼───────┼───────┼────────┤│8│香華餅家│客戶代簽單│「賀」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26頁│├──┼─────────┼───────┼───────┼────────┤│9│傑克食品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Jack」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28頁│├──┼─────────┼───────┼───────┼────────┤│10│傑克食品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Jack」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29頁│├──┼─────────┼───────┼───────┼────────┤│11│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0頁│├──┼─────────┼───────┼───────┼────────┤│12│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1頁│├──┼─────────┼───────┼───────┼────────┤│13│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2頁│├──┼─────────┼───────┼───────┼────────┤│14│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3頁│├──┼─────────┼───────┼───────┼────────┤│15│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4頁│├──┼─────────┼───────┼───────┼────────┤│16│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5頁│├──┼─────────┼───────┼───────┼────────┤│17│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6頁│├──┼─────────┼───────┼───────┼────────┤│18│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7頁│├──┼─────────┼───────┼───────┼────────┤│19│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8頁│├──┼─────────┼───────┼───────┼────────┤│20│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39頁│├──┼─────────┼───────┼───────┼────────┤│21│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許仕彬」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0頁│├──┼─────────┼───────┼───────┼────────┤│22│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1頁│├──┼─────────┼───────┼───────┼────────┤│23│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2頁│├──┼─────────┼───────┼───────┼────────┤│24│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3頁│├──┼─────────┼───────┼───────┼────────┤│25│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4頁│├──┼─────────┼───────┼───────┼────────┤│26│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洪」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5頁│├──┼─────────┼───────┼───────┼────────┤│27│麥香雅企業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6頁│├──┼─────────┼───────┼───────┼────────┤│28│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代簽單│「 陳旺樹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7頁│├──┼─────────┼───────┼───────┼────────┤│29│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簽收單│「陳旺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8頁│├──┼─────────┼───────┼───────┼────────┤│30│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簽收單│「陳旺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49頁│├──┼─────────┼───────┼───────┼────────┤│31│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簽收單│「陳旺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50頁│├──┼─────────┼───────┼───────┼────────┤│32│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簽收單│「陳旺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51頁│├──┼─────────┼───────┼───────┼────────┤│33│香港西點麵包廠│客戶簽收單│「陳旺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52頁│││││││├──┼─────────┼───────┼───────┼────────┤│34│伊士多有限公司│客戶代簽單│「 詹陽竹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53頁│├──┼─────────┼───────┼───────┼────────┤│35│伊士多有限公司│客戶代簽單│「詹陽竹」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54頁│├──┼─────────┼───────┼───────┼────────┤│36│金運西點麵包店│客戶簽收單│「 蔡金蘭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62頁│├──┼─────────┼───────┼───────┼────────┤│37│金運西點麵包店│客戶簽收單│「蔡金蘭」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63頁│├──┼─────────┼───────┼───────┼────────┤│38│金運西點麵包店│客戶簽收單│「鄭」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65頁│├──┼─────────┼───────┼───────┼────────┤│39│金運西點麵包店│客戶簽收單│「蔡」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66頁│├──┼─────────┼───────┼───────┼────────┤│40│金運西點麵包店│客戶簽收單│「蔡」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64頁│├──┼─────────┼───────┼───────┼────────┤│41│品緣蛋糕麵包烘培坊│客戶代簽單│「 洪晉 烽」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74頁│├──┼─────────┼───────┼───────┼────────┤│42│品緣蛋糕麵包烘培坊│客戶簽收單│「洪」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75頁│├──┼─────────┼───────┼───────┼────────┤│43│品緣蛋糕麵包烘培坊│客戶簽收單│「洪」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76頁│├──┼─────────┼───────┼───────┼────────┤│44│品緣蛋糕麵包烘培坊│客戶簽收單│「 洪晉烽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77頁│├──┼─────────┼───────┼───────┼────────┤│45│福軒西點麵包店│客戶代簽單│「高」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83頁│├──┼─────────┼───────┼───────┼────────┤│46│御提商行│客戶代簽單│「 張瓊文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86頁│├──┼─────────┼───────┼───────┼────────┤│47│御提商行│客戶代簽單│「張瓊文」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87頁│├──┼─────────┼───────┼───────┼────────┤│48│ 老永春 │客戶簽收單│「 周永興 」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89頁│├──┼─────────┼───────┼───────┼────────┤│49│修緣麵包店│客戶代簽單│「許奇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90頁│├──┼─────────┼───────┼───────┼────────┤│50│修緣麵包店│客戶代簽單│「許奇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91頁│├──┼─────────┼───────┼───────┼────────┤│51│修緣麵包店│客戶簽收單│「許奇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92頁│├──┼─────────┼───────┼───────┼────────┤│52│修緣麵包店│客戶簽收單│「許奇林」1枚│偵11840號偵查卷││││││卷二第93頁│├──┴─────────┴───────┴───────┴────────┤│合計共5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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