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周莞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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