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69號原告 朱振華 代理人 孫玉貞 上列原告向被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訴訟,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50萬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移轉管轄本院,原告繳納1,000元調解聲請費,經本院依職權視為本件勞動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109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則扣除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4,51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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