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ꆼ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94號抗告人 石人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昭如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張益銘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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