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83號上訴人 朱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真真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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