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576、246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1、9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案為警方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之成分乙節,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單位數量證據1吸食器4組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偵查卷第143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000093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偵查卷第137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送驗證物袋照片(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76號偵查卷第338-339頁)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001498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76號偵查卷第337頁)2電子磅秤1個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1號偵查卷第8頁)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05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1號偵查卷第9頁)3針筒2支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偵查卷第56頁)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688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偵查卷第11頁)4海洛因1包⒈驗餘淨重0.1233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偵查卷第143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000034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偵查卷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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