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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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0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被告尹勤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BRABUS」排氣尾飾管2支、後保桿下巴1支、前保桿擾翼4支、前保桿擾流板2支、BRABUS貼紙1張、BRABUS商標標誌(大)1個(小的3個發還被告,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第112頁刑事陳報
(四)狀螢光筆所示)(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保管字第765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內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尹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下稱偵卷〉第119頁至第120頁,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之仿冒「BRABUS」排氣尾飾管2支、後保桿下巴1支、前保桿擾翼4支、前保桿擾流板2支、BRABUS貼紙1張、BRABUS商標標誌(大)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52至6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附表:(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765號扣押物
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商標「BRABUS」排氣尾飾管2支2仿冒商標「BRABUS」後保桿下巴1支3仿冒商標「BRABUS」後保桿擾翼4支4仿冒商標「BRABUS」前保桿擾流板2支5BRABUS貼紙1張6BRABUS商標標誌(大)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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