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8年度訴字第69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5,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