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李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