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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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林香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妙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