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聲請人 王咨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忍 NGUYENTHINHA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阮氏忍NGUYENTHINHAN業已出境,此有相對人阮氏忍NGUYENTHINHAN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阮氏忍NGUYENTHINHAN應送達住址,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