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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