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元龍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李秋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秋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