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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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富勝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1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富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上訴人即被告雷富勝(下稱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110號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對於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謹先聲明上訴云云,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惟原審法院僅以非屬裁定形式之函文通知被告補提理由書,被告迄今雖未補正,然該通知補正方式既非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仍應裁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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