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陳雯雯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雯雯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通知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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