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周靜語 被告 盧明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