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與卷附事證容有誤差,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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