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李建輝
李曾秀妹 曾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德福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於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占用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