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賴德祥 法定代理人 賴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鋒昌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載:「被告應依契約繳納土地租賃租金及滯納金。或原狀歸還土地」。則原告欲請求每一被告應給付之土地租金及滯納金數額,或歸還之土地坐落地段地號,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賴鋒昌、 賴廷光 、 賴良榮 、 張金鳳 、 賴善弘 、 賴秋桂 、 賴金榮 、 周芬翠 、 胡國榮 、 徐賢書 、 廖美鳳 、 陳德欽 、 張永富 、 張裕河 、 賴廷煜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