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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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賴德祥 法定代理人 賴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鋒昌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載:「被告應依契約繳納土地租賃租金及滯納金。或原狀歸還土地」。則原告欲請求每一被告應給付之土地租金及滯納金數額,或歸還之土地坐落地段地號,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賴鋒昌、 賴廷光賴良榮張金鳳賴善弘賴秋桂賴金榮周芬翠胡國榮徐賢書廖美鳳陳德欽張永富張裕河賴廷煜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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