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涂彥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秋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抵押擔保債權證明文件(台端原提出之借款憑證影本,觀之內容無記載債權人為何人,亦無債權人之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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