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喬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喬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