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號債權人蘇鴻章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龍德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勞工保險單位為第三人愷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閏泰工程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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