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戊○○相對人庚○○
號壬○○癸○○子○○寅○○丑○○○己○○辰○○○丙○○○
號辛○○卯○○
巷4之乙○○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貳元;相對人 陳茂籐 、卯○○、辛○○、丙○○○、辰○○○、己○○、丑○○○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30%,餘由相對人依比例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附表一:
┌───┬──────────────────┬──────┐│編號│相對人│負擔比例│├───┼──────────────────┼──────┤│01│壬○○│5/100│├───┼──────────────────┼──────┤│02│癸○○│5/100│├───┼──────────────────┼──────┤│03│子○○│5/100│├───┼──────────────────┼──────┤│04│寅○○│5/100│├───┼──────────────────┼──────┤│05│丁○○│19/100│├───┼──────────────────┼──────┤│06│乙○○│1/100│├───┼──────────────────┼──────┤│07│陳茂籐、卯○○、辛○○、丙○○○、│30/100│││辰○○○、己○○、丑○○○等人││└───┴──────────────────┴──────┘附表二: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164,451元│聲請人墊付。(見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號卷第4頁)│├───────┼───────┼───────────────────────────┤│民事旅費│1,500元│聲請人墊付。(見同上卷第128頁)│├───────┼───────┼───────────────────────────┤│郵票費│3,088元│聲請人原墊付3,670元,提出收據4紙為證。本院於92年9月29││││日業已發還聲請人582元,有聲請人收受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82頁),因此,郵費部分聲請人墊付之訴訟費││││用應為3,088元。│├───────┼───────┼───────────────────────────┤│地政規費│91,200元│聲請人墊付,提出繳款收據3紙為證。(91年12月30日勘測費││││,見同上卷第218頁)。│├───────┼───────┼───────────────────────────┤│合計│260,239元│聲請人墊付。│├───────┴───────┴───────────────────────────┤│訴訟費用共260,239元。││1.聲請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8,072元(260,239×30/100≒78,072【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2.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012元(260,239×5/100≒13,012)。││3.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012元(260,239×5/100≒13,012)。││4.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012元(260,239×5/100≒13,012)。││5.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012元(260,239×5/100≒13,012)。││6.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9,445元(260,239×19/100≒49,445。││7.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602元(260,239×1/100≒2,602)。││8.相對人庚○○、卯○○、辛○○、丙○○○、辰○○○、己○○、丑○○○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8,072元(260,239×30/100=7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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