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韻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韻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1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317元未給付,其中2,525元為消費款;1,79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韻潔於95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621,379元未給付,(其中363,525元為本金,257,8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韻潔於92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12日起至96年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304,220元未給付,其中185,592元為本金;108,386元為利息;10,2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楊韻潔│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25元││││算之利息。│├──┼───┼─────┼──────┼──────┼───────┤│2│新臺幣│楊韻潔│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3525││││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楊韻潔│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85592││││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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