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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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上訴人 石永源 選任辯護人 陳楷天 (原名 陳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 洪胡素真洪吉端 等自訴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自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軍自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石永源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具犯罪故意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開犯行,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及案內全部證據資料,而為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說明上訴人接辦本件義務役士官違反資通安全行為之懲處簽辦過程,如何違反懲處項目及程序相關規定,何以足認係非法剝奪受懲處人行動自由之論據。針對上訴人如何透過民國102年6月27日「士官兵服役期滿申請志願留營人事評審委員會」中副旅長責難情形,知悉上開懲處事項尚未經連級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評議,及如何經由參考前例案內所附人評會評議(主席為副連長)資料,認識該侵害人身自由程度較高之懲處應經連級人評會評議之正當程序,何以足認上訴人對於本件簽辦懲處流程違反程序規定並非毫無所悉,顯有參與上述犯罪決意,及上訴人代理接辦本件懲處業務後,如何違反規定簽辦,親自逐級呈核,何以足認就本件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力,故意剝奪受懲處人行動自由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認定,根據卷證資料,詳為論述。依「法律秩序不可破壞性」原則,刑法規範乃以「不知法律亦不能免除責任」為原則。只有在行為人於規範層面未認識其行為係刑法禁止,且其錯誤係無法避免而期待不可能之情形,始可謂其不具罪責之可非難性,而構成排除罪責事由。從而除綜合行為人社會地位、個人能力、才智等項,在可期待之範圍內,運用其認識能力及價值判斷,於客觀上足認有刑法第16條所定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外,仍不能以不知法律免除罪責。是從事特定職業之人,對於該職業應遵守之法規或準則,只要透過進修或職業管道就可知悉,其錯誤即屬可避免,不能謂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尤為當然。原判決就上訴人自98年4月16日起擔任陸軍人事官,對於人事業務相當熟稔,就義務役士官違反資通安全規範之相關懲處規定查閱並無困難,又禁閉悔過懲罰須經副主官主持人評會評議等項乃軍旅常識,上訴人既熟悉人事業務,簽辦時復參考前例案內人評會評議資料,自無不能避免錯誤之正當理由,何以無足認有刑法第16條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根據卷證資料,詳予敘論並記明所憑。所為論列說明,與卷證資料悉無不合,無悖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且無認定事實與卷證內容不符而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至上訴人究否為副旅長於102年6月27日前述會議中責難之承辦人,及原權責人員 蔡忠銘 、監察官蘇建瑋有否違法認識、曾否具體指明該懲處違反項目暨程序相關規定等節,均無足否定上訴人於公務員職務上簽辦呈核時已具共同犯罪故意之客觀事證,且難認已具無法避免違法性錯誤或不可期待之正當理由。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與理由相悖,否認有共犯故意,乃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核與卷證不符,尚非有據,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上所述,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本件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二審均論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部分之上訴,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王國棟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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