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棋正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何棋正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法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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