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聲請人 黃慶俊 代理人 李尚宇 律師被告 柯盈瑜
陳奎銘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23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8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黃慶俊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體理由,且代理人至今仍未見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