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富譽 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5萬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5,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