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綿豐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綿豐汽車貨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