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九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所應更正為「被告甲○○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住所欄內關於被告住所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被告甲○○住:
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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