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5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