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文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6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