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 黃守仁 被告 汪奕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勁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汪奕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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